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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費用 無關業務將剔除

某眼鏡公司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100多萬元百貨公司禮券為費用,遭南區國稅局全數剔除補稅。國稅局表示,因為該公司無法證明購買商品與其業務有關。

南區國稅局指出,某眼鏡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皆取得抬頭載明該公司統一編號,該公司列帳當年度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這筆費用並未超過稅法規定上限額度。

然而,全數遭到剔除。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與營所稅查核準則中,針對營業費用的認列要求,必須是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的費用或損失為前提要件,因此,除了取得合法憑證外,還必須與該公司業務有關。

官員提到,此類情形通常在百貨公司年終慶時最為常見,一般百貨公司衝業績時,會吸引各界大量購買禮券。此時,有認購的一般營利事業若想將此筆款項申報為費用時,除了相關憑證,還需要備妥最終受益人流向與用途提供給國稅局查詢。

官員表示,若內容不是現貨而是類現金資產如禮券,在查核時工作業務也同樣繁瑣,為避免企業藉此操縱營業損益,因此可能會遭國稅局認定需剔除補稅。

來源:引自106.1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