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個人有出資、但登記在他人名下土地時,交易後也應依法課徵綜所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此類有出資購買、但並未登記在個人名下土地進行交易且有所獲利時,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且經稅局發現,最高可處應稅額的兩倍的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經查發現一案件為甲君及乙君於民國80年時合資購買土地,當時乙君出資360萬元,但依約定將土地登記於甲君名下,而甲君在104年時出售該土地後,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所得2,160萬元給予乙君。北區國稅局解釋,乙君個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對土地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而這屬於債權的性質,因此需課徵所得稅。
此案經北區國稅局認定,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所獲利益為1,800萬元。北區國稅局裁定需補徵綜合所得稅額810萬元。
來源:引自107.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