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而非依收款淨額開立發票,否則將背上短漏報銷售額、短漏報進項憑證二條罪名,遭行為罰與補稅罰二處罰。
南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委託乙網路平台協助巿場行銷與銷售優惠券,甲公司在收到團購訂單訊息後,自行依約出貨給消費者,並由其承擔消費爭議,乙網路平台則按銷售總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資訊服務費。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甲公司透過乙平台銷售777萬餘元票券,但甲公司在結算申報營所稅時,卻減除應付給乙平台代銷的資訊服務費172萬餘元,以收款淨額605萬餘元開立統一發票。經查,南區國稅局認定,雙方交易為委託受託代銷關係,應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
甲公司造成同額漏進漏銷,一是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163萬餘元須補繳營業稅額8.1萬餘元。二是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行為罰部分,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163萬餘元處5%罰鍰8.1萬餘元。
三是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漏稅罰部分,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兩者擇一從重論罰8.1萬元。合計裁處罰鍰計16萬3,972元(行為罰8萬1,986元+漏稅罰8萬1,986元)。
甲公司因不服,提起訴願強調,是依制式合約書開立發票並納稅,若有過失,應由乙網路平台公司承擔,對於訴願人無處罰的理由等,不過仍遭財政部駁回。
理由是:甲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致逃漏營業稅額,違章事證明確。
來源:引自107.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