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只要符合無出租、是提供給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戶數,在三戶以內等條件,就符合房屋稅中自住住家的課徵稅率申請條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並提醒,此時不需要像地價稅一樣,還需要以在該處設立戶籍,才可適用自住住宅的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稅率與戶籍是否設於該址無關,以屏東縣轄內的房屋稅率為例,自住住宅為1.2%、非自住住家用為1.5%、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營業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為3%,可見房屋稅實際使用情形的稅率認定,與戶籍登記無關。
換言之,只要房屋確實是作為住家使用,且符合法定要件,便可按照自住住家的費用課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明定,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為房屋現值的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則是不能少於房屋現值1.2%、最高不得超過3.6%。至於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則是不得少於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提供給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房屋稅率則是應介於房屋現值之1.5%至2.5%間。
關於此點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地價稅的自用住宅適用稅率申請條件,雖與房屋稅類似,但最大的差別是,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必須滿足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的條件,房屋稅則沒有此項要件,民眾在申請時,必須特別注意兩者之間的差別。
來源:引自107.1.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