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攝影機增加,越來越容易抓到欠繳牌照稅案例,加上牌照稅罰金採連續處罰,處罰金額可能過重,財政部研擬放寬減輕使用牌照稅罰則,目前已正收集各地方政府意見,傾向朝訂定基準天花板、裁罰倍數降低或取消連續罰等。
地方稅的欠稅數以使用牌照稅較多,且使用牌照稅違章漏稅與罰鍰,近三年件數與金額皆躍至兩位數。2016年使用牌照稅的漏稅與罰鍰合計件數為18.7萬件、金額約11億元,其中自行繳納的金額僅占總漏稅罰鍰總金額的一成,顯示移送執行的件數與金額為大宗。
地方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與移送執行的情況很多,主要可能因欠稅人有經濟困難,或是出外工作、居住地更改,但未更改稅單、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寄送地等,導致欠稅人最後才發現罰金相當高。因此各稅捐處也有配套,如延遲繳納三期,或連兩期未繳等採雙掛號寄送稅單,執行分署也會寄送多處地址等。
但因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的罰鍰,因為可連續處罰,處罰金額可能過重。
舉例來說,汽缸總排氣量1801cc-2400cc的自用車,年繳稅額1萬1230元,若2015年、2016年、2017年皆欠稅,2017年7月首次被抓,欠稅罰金為1萬107元(11230x3x0.3),但欠稅人仍未繳當年持續上路,被抓到第二次以上皆處欠稅金額0.6倍處罰(11230x3x0.6),若當年被抓到三次,加上首罰共四次,一年要繳罰金就要7萬749元。
由於行為罰處罰金額可能過重,財政部正收集各地方政府意見檢討合理裁罰金額,但因各地方政府意見不同,未來是朝訂定基準天花板、裁罰倍數降低或取消連續罰,財政部還要再討論。官員指出,通常移送執行的車很多車齡已經很大或為二手車,因價值相對低,執行分署須考量執行成本,可能最後執行的金額比罰金還少,因此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一項確實需要檢討。
來源:引自107.1.15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