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公告,個人出資參與辦理市地重劃時,所換取之未來開發的抵費地,依據所得稅法,需要以重劃後的評議地價,在扣除其出資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並計入年度綜合所得課稅,而若是評議後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辦理市地重劃會,其重劃費用是由參加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抵費地)折價抵付。
然而,實際上,個人出資者會與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基金,換取未來開發後的抵費地,而該抵費地的取得與價值,具有不確定的風險與利潤報酬性質,與一般的土地出售不同,性質類似投資。因此,出資者取得抵費地的時價,若超出其出資金額時,兩者間的差額性質屬於實物所得,應計入登記納入年度綜所稅課稅。
財政部指出,過去在稽徵實務上,類似案件的所得性質、課稅時點與抵價地時價認定時常發生爭議,由於大部分出資者會認為其出資行為只是單純為預購土地,忽略其中含有投資性質,導致出資者在報稅漏報。
來源:引自107.1.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