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利事業給付給國外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的廣告費用,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稅款。
北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透過如臉書(Facebook)等平台登載廣告,其中國外業者取得的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辦理扣繳與申報,同時,若是給付對象是在國內無營業代理人的企業,國內企業需注意必須自行辦理扣繳。
國稅局表示,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明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給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的報酬,屬於所得稅法中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然而,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是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再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必須辦理扣繳稅款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國稅局官員點出,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社群、交易平台廣告費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辦理扣繳與憑單申報。
官員並提到,此類稅款申請時,還存在國外企業在國內是否有代理商的問題。若是國外平台業者在國內有代理商,代理商可在收受國內業者款項、並在付款給境外電商的階段,統一辦理扣繳。不過,若外國平台業者在台沒有代理商,國內企業付給外國企業廣告費用時,便需要記得自行辦理扣繳。
因此,官員提醒國內營利企業在向國外平台付出廣告費時,必須注意是否對方在國內有代理商,透過檢查發票等方式,判定是否需要自行辦理扣繳。
至於目前實務查核上是否有漏稅案例,官員表示,扣繳辦理本來就屬於國稅局的年度查核業務範圍,而目前正透過與金融機構合作和稽徵資訊流兩大方向,「雙管齊下」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