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將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進行全面清查,若查獲五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稅捐處將追補退還的土增稅稅款。
土地稅法規定,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稅捐處舉例,若A將原現值450萬元的自住房屋賣出,依法要繳10萬元土增稅,不過A再購入價值480萬元新屋,此時A若申請退還土增稅,便會計算其新購屋480萬元與其舊屋賣出所得440萬元(扣掉土增稅),此兩者差額40萬元,大於原來繳納的10萬元稅款,依法可申請退回原來10萬元的稅款。
不過,若今天A新購入的房屋價值為440萬元,在與其舊屋賣出後扣掉稅金的金額相同、沒有差額時,原本繳納的土增稅款10萬元便不得申請退回。
若在另案例中,今天A賣出原屋價格450萬元、繳納土增稅30萬元,購入新屋價格440萬元,此時,新屋與原賣屋扣稅後所得僅差20萬元,A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增稅,也僅會就差額的部分退還20萬元,而不是30萬元全額退稅。
來源:引自107.1.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