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29)日核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的公益出租人,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內政部訂定的「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出租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及房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但當出租人未提出申請,可否逕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產生疑義,為使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的權益不受影響,因此發布此一核釋。
官員指出,考量住宅法是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其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已符「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規定。
官員說,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在認定有效期間內,免除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逕由稽徵機關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來源:引自107.1.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