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尾牙中獎要課稅,農曆新年更有不少人會去廟宇拜拜點光明燈或安太歲,財政部國稅局提醒,點光明燈等是廟宇有提供服務,具對價關係,因此不可申報列舉捐贈項目。
國稅局近來查獲某甲去(2017)年申報2016年度所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55萬元,雖其主要是建廟基金,並非有對價關係,但該捐贈對象廟宇為非立案的機關團體,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將某甲的捐贈剔除,補稅約20多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有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20%,假設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列舉捐贈上限即是20萬元。而該案列舉扣除達到55萬元,主要因為其綜合所得較高,同時也是無償捐贈給廟宇,但因根據稅法規定捐贈給廟宇必須是立案的機關團體,因此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由於農曆新年即將到來,按習俗不少民眾會去廟裡拜拜、安太歲、或做法會補運等,少則好幾千、多則好幾萬,國稅局指出,但因為廟宇有提供「對價關係」給予服務,因此提醒民眾,不能當作年度結算申報列舉項目之一。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是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至於納稅義務人若要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的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的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來源:引自107.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