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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四類所得 要稅

5月跨境電商就要申報去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這是跨境電商來台首次繳納營所稅,南區國稅局表示,有四大型態的跨境電商所得,將視為我國來源收入,課徵所得稅。

四大型態的跨境電商包含:一、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外產製完成的商品,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提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且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提供的電子勞務。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

二、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

三、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的勞務取得的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台業者,如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內者。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等。

四、外國平台業者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收取的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來源:引自107.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