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營業損失要注意,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外的費用與損失,不得列入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列報範圍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區有一甲公司,在20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損失2,000萬元,被否認認列後,循管道提起申訴程序仍沒有結果,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企業,申報時務必要特別注意。
北區國稅局說明,與營利事業的本業及附屬業務的經營有關者,才可列入其經營事業之收入,又其獲取收入的經營活動項目具有循環性,也就是說,企業投入資金、購置資產或勞務、製成產品或具備服務能力,藉由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再回收資金,來賺取收入,因此,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時,不管是費用或是損失,都應會直接與間接和企業獲取收入的活動來源有關。
來源:引自107.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