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沒錢,娶個老婆好過年」,但如果父母親可以提早規劃、善用遺贈稅法中的「贈與婚嫁子女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規定,將可為新婚子女省下大筆贈與稅負。
不過,財政部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凡是主張贈與婚嫁子女財物的時點,訂婚或結婚的前後半年,稅局皆會體諒從寬認定,但若超過一年稅局恐難採納。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而婚嫁贈與是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父母各可贈與每人100萬元,再加上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達成雙倍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林爸爸與林媽媽的大兒子林大寶今年娶媳婦,就林爸爸來說,可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再加上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則林爸爸共可贈與大寶320萬元。
同樣地,若是林媽媽也有能力,亦可贈與大寶100萬元婚嫁財物與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如此一來,大寶一人結婚就可收到結婚禮金640萬元,做為購置新房的基金。此外,由於婚嫁贈與是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若同年二寶娶媳婦,也同樣有100萬元的贈與額度,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官員強調,一般來說,「婚嫁時」的計算期,國稅局皆會從寬認定,原則上訂婚、結婚都會接受,例如訂婚前或訂婚後三個月贈與,但一定要能舉證訂婚宴客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基本上在子女訂婚或結婚前、後的3~6個月」之內,父與母各贈與的100萬元,國稅局都會認定免納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稅。但過去曾有案例,納稅義務人主張在子女結婚前一年的贈與是婚嫁財物,但因為「與婚嫁時點落差太大」,國稅局並未採納,仍須納入贈與總額計算。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的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待登記後補附,以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來源:引自107.2.8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