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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未逾兩年 不得列呆

取得債權憑證,卻無法取回債務者,該在何時認列呆帳損失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收不到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債損失,因此若非經過努力催收超過兩年,還未能收回債務者,依法並無法立即認列當債損失。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一般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必須要看欠債的一方是否有倒閉後逃逸、重整、破產、死亡等情事,若真的有以上情形,確定無法取回債務,那申請債權憑證者才可以在當下即認列呆帳損失。

不過,依據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之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情事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來源:引自107.2.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