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倡電子化作業,財政部在近日修正發布「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修正包括使用電子帳務要事先經主管機關備查等條文,鼓勵執行業務者以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
根據財政部提出的修正內容,第一,本次刪除了使用電子化處理帳務之執行業務者,在使用前需經過主管機關備查的規定,以此簡化使用電子化處理帳務的流程。
第二,為配合雲端發票的推展,財政部增訂,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若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包含電子發票的原始憑證,而其憑證儲存在媒體載具中,並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便不需要印製憑證和裝訂成冊。
第三,本次修正辦法將原本受限於只能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的方式,改成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
財政部官員解釋,透過此文字修正,未來不限於紙本,執行業者若使用平板或其他電子載具都可以處理帳務,大大增加其便利性。
財政部官員指出,在此次修正辦法公告上路後,未來若同意採納使用電子發票者,都可以直接在線上進行發票開立、傳輸、接收儲存的動作,全數作業都線上化,免去實體印出再裝訂成冊的步驟。
來源:引自107.2.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