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公司使用,為何須核算租賃收入?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至於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的公司使用,為上述規定所稱的他人,縱使確實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需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來源:引自107.2.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