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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滯納金復查 留意期限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的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間有兩種不同計算方式,一旦逾期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以程序不合駁回。

南區國稅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如查獲納稅義務人短漏報稅額,應補稅額,而納稅義務人又逾期繳納稅款,因此加徵滯納金,而該項加徵行為,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加徵滯納金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因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時,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尚未成就,應在繳款書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這是第一種情形。

第二種情形如納稅義務人已申報惟未繳納應自繳稅款,後經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本稅,因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已成就,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來源:引自107.3.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