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會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納稅義務人甲君雖有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海外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700萬元,被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不諳稅法規定,因此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申報,致漏未申報所得,其本人無短漏報所得的故意過失,請免予處罰。但該局駁回甲君復查的申請並確定在案。
該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有所得即應申報,不得以屬受託人的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責任。
來源:引自107.3.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