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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醫藥費 不可再列報扣除

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醫藥費,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轄區內王太太詢問電話表示,她因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申報的醫藥費,已受保險給付不得再行列報扣除,而收到補繳稅單。

但王太太表示,自己繳了多年保險費,生病時自費的醫藥費所請領的保險給付是自己繳的保險費,保險從業人員也沒有提醒,該筆費用不能扣除。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特別是醫藥費扣除額項目,常依據國稅局提供蒐集自大部分診所及醫院病患自費部分列舉申報,但醫藥費支出如已受保險給付部分,應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官員提醒,綜所稅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醫藥費,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來源:引自107.3.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