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的所得稅有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在全球化經營模式下,愈來愈多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可否列報為企業的費用,應該視聘僱契約內容而定。
官員說,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是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
官員說,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官員提醒,企業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的所得稅,如果是屬於員工勞務報酬的一部分,應該保存好相關的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也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影響權益。
來源:引自107.3.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