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官員強調,所謂海外所得是以綜所稅每一申報戶合併計算。
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的綜所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及其配偶投資海外金融商品,105年度有海外營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合計810餘萬元,在辦理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該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併同申報,除補稅27.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1萬餘元。
來源:引自107.3.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