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隨著企業全球布局發展趨勢,跨國投資日益頻繁,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分屬境內外者,頗為常見。這類跨國經營企業,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所稅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現行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就國外所得併同課稅時,其依國外稅法已納的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應提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經所在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驗證,始准抵扣。
來源:引自107.3.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