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申報 避開四大錯誤
2018-03-21
企業虧損扣抵無限期 聲聲喚
2018-03-22
顯示全部

員工獎酬股課稅 立委提優惠措施

產創條例修法快馬加鞭,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等人已提出產創條例第39條之1修正案,放寬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限額內,按「取得時市價」或「轉讓時市價」兩者較低者課徵所得稅。

不過,員工如要享受此一優惠措施,須持有該股票二年以上,且繼續服務於該公司兩年以上。以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

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5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持有該股票二年以上且繼續服務於該公司兩年以上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為鼓勵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得發行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票獎酬員工。

惟員工取得股票尚未轉讓時,即須在當年度繳納所得稅,造成員工須賣股籌措稅額,為協助公司留才攬才,2015年增訂第19條之1明定員工取得該等獎酬股票得於五年內延緩繳納所得稅。

去年為避免迫使員工持有配股五年即須處分股票換取資金,無法讓員工長期持有公司股票,無助企業留才,因此修法賦予員工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而以股票轉讓時之時價申報課徵所得稅。

來源:引自107.3.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