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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數位商業 徵稅環境丕變

歐盟執委會日前發布歐盟版本的數位化經濟課稅提案,資誠會計師曾博昇指出,在數位化經濟的時代中,跨國企業集團從事跨境數位商業活動,將面臨徵稅環境的巨大改變。跨國企業集團必須密切關注各國與各區域的課稅發展趨勢,並做妥善的規劃與因應。

提案中,暫時性的期中課稅提案計畫將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數位化企業在歐盟所取得的數位化收入,如線上廣告收入、數位平台收入或出售用戶數據的收入徵收3%「數位稅」(Digital Tax)。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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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提案計畫將針對在全球年收入逾7.5億歐元,且在歐洲年收入逾5,000萬歐元的數位化企業,在歐盟所取得的數位化收入課稅,所課徵的數位稅款將公平分配至歐盟各成員國。歐盟執委會估計開徵3%數位稅後,每年可創造50億歐元稅收。

歐盟執委會計劃針對數位化企業的徵稅方式,提出兩種提案,一是長期性課稅提案,另一則是暫時性的期中課稅提案。

曾博昇表示,由於高度數位化產業具有高度複雜性,主要的特徵包括:即便在某市場有豐厚營收卻可能幾乎在當地國家不存在任何顯著或實質的商業活動、營運模式高度仰賴無形資產的安排,及特別重視使用者與數據的使用價值。

歐盟認為使用者與數據因素是數位經濟關鍵獲利因子,應針對數位經濟在各國創造的營收課稅。

歐盟執委會提出的兩種方案中,長期提案目標在於改善對於數位化商業模式的課稅方式,以使其與一般實體化商業模式的課稅結果趨於一致。

歐盟執委會的資料顯示,數位化企業的平均有效稅率僅約實體化企業的一半,因此必須要改善此不公平的情況。

主要提案方向為若數位化企業符合下述三條件之一,將視為在當地存在顯著數位化活動,應在該歐盟會員國進行課稅:1、在該會員國創造700萬歐元以上年營收;2、在該會員國創造10萬名以上的年度用戶;3、在該會員國創造3,000個以上的數位商業合約。

原則上將走向全歐盟單一課稅機制,透過分攤方式分配跨國企業在歐盟各成員國間的獲利,進行各國的課稅。

至於期中提案是為了解決目前急迫的數位經濟不課稅議題,歐盟執委會建議將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數位化企業課稅,等到長期性的提案完成後,再轉而採用長期性提案課稅。

來源:引自107.3.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