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申報配偶扣除額 以辦理登記年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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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申報配偶扣除額 以辦理登記年度為準

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須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新婚夫妻在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在申報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列報未具結婚效力的配偶,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受罰。官員舉例,甲君2016年12月31日結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2017年1月1日為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亦自106年度生效,縱使僅差一日,105年度仍不得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剔除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來源:引自107.3.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