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不少業者會透過Facebook等社群網站登載廣告,但這些大型跨境電商在台並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必須由國內營利事業在給付廣告費時,辦理扣繳;會計師建議,財政部應想辦法讓大型跨境電商在台「落地」,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非讓國內營利事業擔任義務扣繳人。
Facebook香港及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澍則表示,Facebook已朝在各國「落地」的方式進行,目前在英國已在進行,但需要一點時間,目前也沒有具體時間表,但大方向持開放態度。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淑卿表示,目前Facebook設籍在愛爾蘭,國內營利事業向Facebook購買廣告後,在給付廣告費時,一併要扣繳20%的稅款,但Facebook來台做生意、賺錢,就應該「落地設籍」繳稅,不應將稅務申報、扣繳「轉嫁」給國內營利事業。
立委余宛如昨(27)日舉辦境外電商課稅公聽會,包括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公會等均認為,到社群網站購買廣告者不乏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無力」扣繳大型跨境電商的稅款,如果沒有扣繳又要被罰款,希望國稅局能有一些彈性做法。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指出,根據2005年制訂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給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課稅。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表示,臉書不是境內廠商,課稅的方式可考慮,一是由支付廣告費的國內廠商代扣;二是參考所得稅法第25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5%為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來源:引自107.3.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