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財政部預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明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虛增股利所得可抵減稅額,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但納稅義務人與被投資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通謀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其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致虛增可抵減稅額者,屬故意違反稅法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不適用免罰規定。
修正草案也規定,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的股利憑單者,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且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台幣6萬元以下者,或其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且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台幣4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官員表示,上述稅務違章屬情節輕微情形,因此納入免予處罰範圍。
修正草案預告60天,若外界沒有意見,就正式發布實施。
今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今年1月1日起,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及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因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範相關罰則。
有關虛增可抵減稅額在1.5萬元門檻以下免罰,官員指出,稅捐稽徵法規定違章情形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免處罰,因此,比照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的所漏稅額在1.5萬元以下免罰額度。
有關營利事業免罰門檻,修正草案規定,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的股利憑單者,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且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在6萬元以下者,或其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且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在4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來源:引自107.3.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