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將當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的新婚配偶列報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除補稅外,也須依法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納稅義務人在年底結婚宴客之日若非結婚之日,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始生效。
又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是在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上一年度的所得及相關免稅額、扣除額,所以應以上一年度,即所得年度有否存在婚姻關係,據以判斷得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轄區內甲君2016年底與乙君宴客結婚,2017年初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婚姻關係在2017年初結婚登記日始正式生效。
但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105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的乙君列為配偶,致虛列配偶免稅額8.8萬元及扣除額9萬元,致短漏所得稅額2.1萬元,經該局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4,200元。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是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相關減免、扣除,並據以計算繳納所得稅的義務。
來源:引自107.4.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