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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免設置

配合稅改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財政部已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刪除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留抵及計算相關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同時,配合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措施,將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抵減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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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說,修正草案將預告60日,外界如無其他意見,將正式公告施行。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修正主要是配合今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及租稅優惠的增刪及適用情形。

修正草案規定,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修正草案也一併刪除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留抵及計算相關規定。

有關租稅優惠,配合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措施,將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抵減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二、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來源:引自107.4.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