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稅改,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或在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所或住所離境,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離境親屬,且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全民稅改今年元旦上路,財政部配合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預告60日後,外界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正式公告實施。
另外,配合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增列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得申請分攤同址營業機構共同負擔的費用。
修正草案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或OIU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的費用,應由OBU、OSU或OIU於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配合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改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修正草案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在辦理同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鑑於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等事業與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同具法人人格並可決議分配盈餘,因此修正案將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等納入不適用盈虧互抵範圍。
今年起實施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得選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享有可抵減稅額優惠,或選擇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修正草案也修正相關條文。納稅義務人選擇就申報戶之全部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者,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該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元旦起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營利事業毋須設置及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來源:引自107.4.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