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昨(12)日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員工取得獎酬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二年以上,在股票轉讓時,按「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讓時價」兩者孰低價格計算所得課稅。
員工獎酬股票每人每年在500萬元限額內,可採兩者「孰低價格」課稅。此一修正主要是放寬員工獎酬股票課稅,以加強留才誘因。經濟部工業局預估,約有千人會受惠。
修正草案將在完成三讀後,自公布日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工業局長呂正華指出,按照過去經驗,當初拿到股票就要課稅,但在2015年增訂實施五年緩繳部分,觀察2016年、2017年的施行成果,約有1,138人受惠,所以未來實施後,多一個課稅計算選擇,預計大約受惠人數也是一樣的水準。
為避免過度限制人才自由流動,經濟部長沈榮津表示,修正條文適度訂有公司員工持股二年以上的要件,兼顧公司留才攬才工具誘因與員工權益。
賦稅署署長李慶華表示,員工取得股票可緩課稅,但緩課後股票可能會上漲。員工獲得的獎酬是獲配時的價格,若緩課後股價上漲,屬於資本利得。
基於留才攬才,比照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因此修法可擇低課稅。
換句話說,就是避免股票價格水漲船高,對之後要處分股票的員工不利。
為鼓勵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得發行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票獎酬員工。
惟員工取得股票尚未轉讓時,即須在當年度繳納所得稅,造成員工須賣股籌措稅額,為協助公司留才攬才,2015年增訂第19條之1明定員工取得該等獎酬股票得於五年內延緩繳納所得稅。
去年為避免迫使員工持有配股五年即須處分股票換取資金,無法讓員工長期持有公司股票,無助企業留才,因此修法賦予員工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而以股票轉讓時之時價申報課徵所得稅。
來源:引自107.4.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