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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三項目 國稅局最愛查

國稅局最愛查綜所稅的什麼?會計師的答案是三大重點: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滿期金受益人,是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不動產交易。

台灣人愛買保險,人身保險滲透率世界之冠,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自然就被國稅局盯上。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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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該如何節稅呢?KPMG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許志文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則仍屬健保費,可在繳納年度的綜所稅申報保險費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4萬元限制。

納稅人在申報綜所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許志文表示,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申報應注意四大事項:

一、身分限制: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可以扣除。幫其他人如手足、叔侄等旁系血親繳納保險費,都不能列舉扣除。

二、同一申報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即使在保險費繳納證明中,屬於直系血親,但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因不同申報戶無法列舉扣除。

三、全民健保無上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及補充保費,全部都可列舉扣除,不受2.4萬元上限限制。

四、只要是人身保險費均可列報:如旅遊平安、意外險,只要能檢附繳費證明,都可計入列舉扣除額。投保團體保險就員工自行負擔部分,索取繳費證明後,同樣能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但汽車、住宅火險等財產保險,則無法列報扣除額。

除了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外,個人基本所得額也就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計入課稅。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游雅絜表示,近年來國稅局已陸續就保險期滿、2006年起投保的人壽、年金險展開查核,因保險公司開始給付滿期金給受益人,並發生補稅處罰情形。

舉例來說,父親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子乙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因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其子乙受領的保險給付,須納入乙的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基本稅額。

此外,游雅絜強調,不動產買賣交易所得也是個人綜合所得的查核重點項目。

房屋取得時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且持有期間逾二年者屬舊制,房屋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2016年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則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不再併入綜所稅課稅。

來源:引自107.4.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