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士豪
美國商會日前發表「2018台灣白皮書」,認為在知識經濟發展下,應放寬專業與管理人員及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工時及加班費規定。以台灣目前現況,若特定工作者需要很大工時彈性,已有處理機制,可由公會向勞動部申請《勞基法》第84-1條,即所謂責任制之適用。
對於專業及特殊工作者,若是依《公司法》第29條採「委任經理人」,根本不受《勞基法》規範;法院對於是否為公司委任經理人,在實務上也是以是否有很高決定權、以及收入是否依營運狀況而定,作為認定標準。在台灣商界,有很大一群人是屬於委任經理人,其工時及收入,根本不受《勞基法》限制。
若屬於公司內監督主管,如電腦資訊業經理人、監督人員及研發人員,現已可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得不受《勞基法》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的限制;例假日及休假可不受每7日應休1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在台灣業界,又有一大群屬於此類,早就適用責任制。
因此,在新科技、新經濟發展趨勢下,究竟還有多少是美國商會認為需要有很大工時彈性工作者,恐有待商榷。若真的有這類工作者需要大量工時彈性,事實上亦可以由公會提出,向勞動部申請適用責任制,並不需要大動作去修改《勞基法》。
必須要提醒的是,適用責任制並非指工作時間毫無限制,或全然沒有例休假,且雇主仍應依法置備該等勞工之出勤紀錄;也就是說,適用責任制並不是如美國商會認為可以完全不受工時限制。
對於某些專業性雖高,但是受雇主嚴密監督的工作者,自然是需要《勞基法》來保護;縱觀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在內,都是從雇主控制原則來認定是否應受到《勞基法》或勞動契約相關規範。
對於美國商會主張放寬出勤紀錄規定,事實上勞動部對於出勤紀錄的認定,已經放寬到客戶之簽報文件、資料回傳時間、GPS定位資訊、App及Line等都可以,而備置出勤紀錄對雇主並非很困難之事。而即便適用責任制,工時可另行約定,但也不是完全無限制,仍需要員工出勤紀錄作為查核基礎,不能放任無限制工時,甚至有些工作者如駕駛的出勤紀錄更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經濟下,以英國及荷蘭經驗,因而產生很多臨時經濟工作者,多為年輕人,他們不是從事正職工作,而是從網路平台上接案,工作和工時並不固定,可能在某些時段密集接案,沒有假日;因工作不穩定,更多時候是處在瀕臨失業邊緣,生活無以為繼,倒是要去思考如何去保障這類型工作者。
首先是職業災害保護,所幸國內有不少職業工會,臨時經濟工作者這類無一定雇主,可經由職業工會投保勞保及職業災害;其次是可採取促進就業措施,包括提供職訓提高接案能力、以及協助接案媒合,使這類臨時經濟工作者能夠提高收入。
(本文由銘傳大學法律系教授劉士豪口述)
引自107.6.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