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昨(20)日發布解釋令,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行政法人,無論中央或地方一體適用,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賦稅署指出,《行政法人法》2011年正式上路,針對中央行政法人已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機關,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不過賦稅署近期接到地方政府詢問,地方行政法人在捐贈方面,是否與中央一體適用?賦稅署昨發布解釋指出,無論捐贈地方或中央行政法人,皆視為對政府的挹注,基於稅務處理一致,應一視同仁。
賦稅署表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捐贈,是直接挹注各級政府部門財源,可彌補政府預算不足的問題,增進社會整體公共利益,因此其捐贈得全數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以行政法人來看,皆為代替各級政府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設立,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其之捐贈,具有捐贈政府之相同效果,中央與地方應該一體適用。
來源:引自107.6.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