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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事業轉讓 要辦清算申報

企業經營彈性愈來愈大,尤其新創事業,組織型態調整相當靈活。財政部昨(9)日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等型態的營利事業,如果有出現變更負責人、合夥人的情況時,應特別注意是否辦理當期決算、清算報告,尤其獨資事業進行轉讓,就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事業如果是只是變更負責人,則無須辦理。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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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實務上,不少營利事業面臨獨資轉讓,或是合夥架構改變時,不清楚該如何認定是否應辦理決、清算申報。尤其中小企業或新創企業通常規模較小,組織常配合發展過程進行調整,根據國發會的說法,公司法修正後包括董事席次、特別股等新修訂條文有利於新創事業的發展。未來公司組織調整也將相當靈活。

對此,國稅局官員說,如果是獨資、合夥的營利事業,當發生變更負責人、合夥人的情況時,可分為獨資轉讓、獨資轉合夥、合夥人退出僅剩一人、合夥人變更等情況,進行認定。

首先,如果是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全部資產負債移轉給新的負責人,在所得稅法中視為「轉讓」,依規定就必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其次,如果是獨資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經過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就不用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同時依所得稅法准免辦理當期決、清算。

而如果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出資額,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因為存續要件有欠缺,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最後則是如合夥事業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營利事業合夥主體並未解散、廢止或轉讓,則可免辦理決、清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在45日內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申報。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各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情形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儘速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引自107.7.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