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金額如超過新台幣90萬元,應取具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供稽徵機關認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因品質不符或發生瑕疵致違約而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屬外銷損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外銷損失,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各項文件,如果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應提供結匯證明文件,如未辦理結匯,則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引自:107.7.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