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車輛汰舊換新,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財政部昨(18)核釋,依企業併購法公司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所購買新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等,依貨物稅條例,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而計算該條「登記滿一年」的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官員說明,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自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的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的貨物稅,每輛可定額減徵金額。減徵金額分別為: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
另外,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前段規定,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或出口承受自消滅公司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
來源:引自107.7.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