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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債高 須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利息,未必能全數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當負債占業主權益金額之比率超過3:1,就必須依法調減利息支出。

部分企業將原股權出資改為債權融資型態,並將分給股東的盈餘,轉為利息支付,成為非法避稅手段之一。

高雄國稅局表示,凡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1,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但國稅局仍強調,為簡化稅務行政並減輕營利事業的從成本,即使超過標準,當收入總額在3,000萬以下或利息支出400萬以下,以及利息支出減除前的課稅所得額為負數等三種情形時,可免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

來源:引自107.7.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