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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險滿期金應列報收入

企業團體保險期滿的保險金撥付,所涉及的課稅問題,常引起企業報稅困擾乃至誤報而被罰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當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若以營利事業本身為受益人,期滿保險金未轉撥員工部分,應列報為期滿年度的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官員舉例說,近期查核營所稅結算申報情形時,發現某公司2015年當年度,有來自保險公司的保險給付金共四筆,總計1,000多萬元,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本身,其中兩筆期滿金200多萬元,已轉撥給員工;另兩筆期滿金800多萬元,則用來申購新的團體壽險契約,由於保險公司直接抵付,未直接入帳。

該公司認為,這筆錢經抵付也未入帳,因此無需列報收入。但官員說明,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當保險契約期滿且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公司縱然未收到現金,但仍應申報收入。

來源:引自107.7.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