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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度盈虧互抵 有條件

經濟景氣起伏變大,許多營利事業不見得每年都賺錢,因此申請跨不同年度的盈虧互抵,為目前報稅實務所常見。

財政部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要適用所得稅法關於盈虧互抵規定,最長可扣抵到已核定的前十年每期虧損,但必須符合四大要件,其中實務上最常發現的是,營利事業因之前年度未如期申報,導致無法適用相關的規定。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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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的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不過,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如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四項要件,得就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四項要件中,最常發生營利事業未能如期申報,導致無法適用。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公司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自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的45天內申報,清算所得則應在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的30日內申報。

資深稅務官員進一步說,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且須在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在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而當期決算申報的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或廢止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

另外,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並在申報前自行計算繳納稅款,而申報清算所得的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則為自解散、廢止之日起3個月。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時限,並注意其餘三項要件是否吻合,以免喪失盈虧互抵的權益。

來源:引自107.7.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