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古車商機車買賣的課抵稅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入中古汽機車後售出,得以現行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銷售當期申報。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國稅局官員表示,因近日接獲中古車商詢問,如果向個人購買中古車,其扣抵銷項稅額如何計算?
南區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現行規定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在申報該輛汽機車銷售額的當期,以進項稅額公式計算,申報扣抵該汽機車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中古車商以472,500(含稅)元向個人購入中古車一部,並且取得買賣合約書,隨後以367,500元(含稅)虧損賣出。
該中古車商應於銷售當期,申報銷售額350,000元,按徵收率計算的銷項稅額為17,500元,並申報進項金額450,000元,同樣依徵收率5%計算的進項稅額為22,500元,但依規定,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因此得扣抵銷項稅額為17,500元。
官員對此進一步說明,購入中古汽機車時,應取具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但是應依照規定保存,並且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供查核。
來源:引自107.8.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