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高峰期剛過,進入復查階段,最常見的是對應納稅額不服並提出申請訴願。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當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不服申請訴願時,仍應依限繳納半數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官員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依規定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有應補稅額,若還是不服,申請訴願並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半數金額。
而如果超過繳納期限才開始繳納半數稅額者,國稅局強調,按規定,會碰到兩種情況,一是每逾兩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二是若未繳納半數者,即使依限申請訴願,稅捐稽徵機關也將移送法務部相關單位強制執行。
北區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
來源:引自107.8.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