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訂虛報出口貨物價值等雖符合免罰標準,但是出口貨物涉及規避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關稅,不適用免罰規定。
根據現行規定,報運出口貨物其貨品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差額未逾新台幣5萬元者,視同情節輕微,免罰。
但財政部表示,出口貨物涉有規避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關稅情事者,不僅擾亂我國貿易秩序,其他國家或地區也恐對我國展開反規避調查,損害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商譽。
財政部強調,縱使整份報單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差額未逾免罰標準,也難視為情節輕微,應排除免罰規定。
修正草案也增訂小額漏稅免罰案件的免罰次數限制。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即短期累犯排除免罰規定。
包括依法應沒入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台幣5,000元者,免處罰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
修正案也增訂涉及逃避管制者,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台幣5,000元者,免處罰鍰。
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或毒品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草案預告至今(14)日止,外界如果沒有異議,財政部近日就會發布施行。
來源:引自107.8.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