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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漏報逾限 禁盈虧互抵

企業注意了,營所稅雖可盈虧互抵十年,但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稅稅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超過5%,則不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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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指出,盈虧互抵具有降稅利益,公司在適用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涉有短漏報情事,不僅會遭補稅及處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影響申報適用盈虧互抵,影響非常大,公司申報時務必多加留意,勿因短漏報所得而影響自身權益。

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所稅」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

南區國稅局解釋,也就是說營利事業過去十個年度若曾出現虧損,則虧損可以拿來扣抵當年度的盈利。

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南區國稅局說,是指公司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而公司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短漏報情節如屬輕微,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仍適用盈虧互抵。

至於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函釋,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國稅局舉例,某公司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新台幣300萬元,並以103年度虧損數扣除2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但後來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短漏報所得200萬元,短漏稅額34萬元,短漏報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40%(200萬元/300萬+200萬元),因此該公司不適用盈虧互抵。

來源:引自107.8.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