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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避稅 商譽不得認列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昨(15)日表示,為因應經濟發展情勢的快速變化,企業間併購行為愈來愈常見,業者相當關心併購後的租稅優惠如何計收、商譽認定和無形資產的攤提等三大問題。財政部強調,商譽的認定,前提是「併購交易需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換言之,藉由併購來避稅的安排,將不得認列。

據了解,過去企業發生商譽認列的爭議時,常採全數不予認定或協商認定一部分金額的折衷方式處理。官員指出,根據新的解釋令,稽徵機關在商譽審理上,如遇應補正的情事,應敘明具體明確理由及應補正資料與文件,對於商譽爭議事件處理,已從過去事後的爭議解決,改為事前預防及審核過程中做好對應。

吳蓮英進一步指出,財政部發現新創事業對於併購最感疑惑的三大問題,已開始積極處理。

目前處理方式的進度是:商譽一致性的認定,今年已有所規範;併購後租稅優惠計收,將透過發布解釋令說明。

至於無形資產擴大攤提範圍,吳蓮英說,這部分,將和新創公司股東溢價取得股份緩課,一併透過企業併購法修法解決。

據了解,財政部研議新創公司股東溢價取得股份,可在一定年限內緩課所得稅,至於股東個人是否有限額,仍在研議中。

財政部官員透露,擴大無形資產攤銷範圍,目前研議方向包括:客戶名單、客戶或供應商關係、行銷權、營業秘密權、漁業權、礦業權、競業禁止合約等。未來公司合併取得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無形資產,得於一定年限內攤銷費用。

有關商譽一致性認定的解釋,官員表示,已經明確商譽認定應符合的要件,並舉出不得認列的情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併購交易需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即不能藉併購法律形式的虛偽安排,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至於企業併購後租稅優惠計收,是企業相當重視的問題之一,經財政部盤點,目前包括天使投資人與研發投資抵減兩項,可以納入。

來源:引自107.8.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