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規定解釋函令應每四年檢視,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表示,立法當初的草案本來是二年,現在財政部每四年出版一本法令彙編,「有碰到不適用的才拿掉」,導致很多解釋令早已不合時宜,但解釋函令卻還在。
納保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的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的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黃士洲說,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的原因是,政部目前每四年出一本法令彙編,粗估目前稅務機關所公布的解釋函令約9,000~9,500則,很多不合時宜的解釋函令卻至今仍存在。
中國科技大學商學院院長曾巨威認為,每四年檢視一次時間太長,應縮短為二年。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主張,應就稅制、稅法和稅政相關解釋令進行檢視,至於檢視解釋函令可考慮修法強制委外,或者要求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學者專家參與。
來源:引自107.8.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