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施行屆滿周年前夕,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沖昨(16)日提出修正納保法主張,他強調,納保法「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的美意,大多數人享受不到,基本生活費用計算公式,扣除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應檢討修正。
陳沖表示,納保法的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是指民眾的「基本生活費用」,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除的是「成本費用」,兩者不應相提並論。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灣稅法學會昨(16)日共同主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玩真的嗎?座談會由陳沖主持,並邀請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中國科技大學商學院院長曾巨威、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等人與談。
納保法在去年12月28日上路,陳沖說,納保法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在行政機關「被動」立法下,第1條條文開宗明義是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而制定,立法意旨好,但在修法過程中、執行面卻未能落實立法意旨,值得深入檢討,讓納保法「升級」。
曾巨威指出,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的計算公式是「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時,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但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已說,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除的是成本費用,而非基本生活費用,因此,薪資所得扣除額不能當成減除項目。 葛克昌表示,目前納保官幾乎全是兼任,納保官可能一、三、五是「稅官」,二、四、六是「納保官」,可能會「人格分裂」,沒有一個國家是採兼任的。葛克昌還說,最初規定稅務專業法官資格,只要三年有稅務行政訴訟事件裁判書40件以上即可,但外界反映只考量「量」,未考量「質」,後來才增加「質」的考量,但之前已發給稅務專業法官證明的沒取消,應有落日條款。
黃俊杰也認為,納保官絕對不能兼任,納保官不應受制於財政部。陳沖則主張,納保官至少要從專職做起,並要求稅務專業法庭應提出工作報告,檢視成效。
來源:引自107.8.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