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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結餘款變更 有門檻

受經濟景氣波動變化影響,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為主的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常發生年度計畫執行出現變動,產生保留節餘款的現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出現此種情況時,須在原使用計畫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申請計劃調整,以避免遭稽徵機關追回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對於企業來說,經濟景氣變動稅務面的最大影響,就是盈虧可以在十年內互抵;至於機關團體而言,則是計畫出現保留節餘款以及所衍生的稅務問題。

對此,簡單來說,如果機關團體以往年度有保留結餘款時,稅務處理上,首先必須做的是,要自行檢視是否確實依所訂使用計畫執行,否則的話,應在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並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交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避免遭稽徵機關追回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結餘款已報經主管機關,可依免稅標準規定,查明同意其使用計畫,但隨後其支用卻與原計畫支出項目、金額不符,或未能在期間內執行完竣等情形,稽徵機關將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的所得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加檢視結餘款是否確實依計畫使用,否則必須在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交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的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舉例來說,某基金會辦理105年度結算申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6年度~107年度使用計畫,如該基金因不可歸責的原因須申請變更,最慢應在2019年3月31日前提出。

來源:引自107.8.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