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去年因調高稅率,有錢人為了規避稅負提早進行財務規劃而暴增,國稅局指出,與贈與稅有關的問題中,如果有贈與人行蹤不明、境內無財產、死亡等情形發生時,要特別注意,此時國稅局會以受贈人做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北區國稅局官員舉例說,近期查獲轄內甲君將房屋贈與子女後,名下已無財產可繳納贈與稅的情況,此時國稅局就向受贈人發單補徵贈與稅。
以此案來說,受贈人不服國稅局的裁處結果,主張甲君名下仍有存款11,000元,應先執行核課,但國稅局經追查發現,該筆存款為每月敬老津貼,屬社會福利津貼,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得對其強制執行。
官員解釋,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是指名下全無財產的意思,例如贈與人持有的財產,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都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並不因此而免除贈與人原應負繳納贈與稅的義務,只是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繳完,贈與人仍負有納稅義務,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
官員強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原則上,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當出現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期未繳稅且在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及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三種情形之一時,受贈人就會成為納稅義務人。民眾再進行稅務規劃時須特別留意。
來源:引自107.8.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