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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併購 留意新公司法

剛完成修正的公司法對金融業的影響,受到業界關注。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梁鴻烈指出,非金融業面對公開收購,優先考量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金融業除股東利益外,要同時注意存戶權益保障及穩健經營兩大原則,即在公司法規範之外,要留意主管機關的態度與適時介入的可能。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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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舉辦研討會,探討公司法修正對金融業影響及因應之道。梁鴻烈作了上述說明。

他指出,此次公司法修法新增「大同條款」,同意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市場派股東或併購者只要合乎上述規定,就可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

金管會也同時積極推動「金金併」,但梁鴻烈表示,金管會7月發布有關金金併非合意併購要件,除須符合原公司法轉投資條件,還強調也要符合四大條件,包括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一定程度針對金金併所需,限縮金融業併購在公司法上的適用。

但梁鴻烈強調,此次修法增加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的特別股種類,金融業在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時,可視其投資目的選擇適宜股份投資,使金融業投資更具彈性。公司法修法還增訂單一法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得免設董事會及監察人。此項修法,對金融業全資持有的子公司,可彈性規劃指派擔任子公司董事人選,簡化決策程序。

來源:引自107.8.21 經濟日報